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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聚集,推进水富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水富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符合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及水富市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约定产值和税收。

    第二章  自建厂房工业项目

    第三条  土地政策。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且产出强度达到400万元/亩以上的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6.5万元/亩执行。

    第四条  新建厂房补贴。鼓励建设多层生产厂房,生产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并正式生产后,一、二、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新购生产设备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给予5%的设备补贴。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企业投产之日起,剔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因素后,参照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水富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第4至5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三章  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

    第七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10年内可免交厂房租金。第11年起,补贴后厂房租金不高于周边地区标准化厂房平均价格。

    第八条  厂房装修补贴。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可由政府出资进行生产厂房装修。

    第四章  招商奖励

    第九条  鼓励已入驻水富的企业家大力开展以商招商,鼓励商会、中介组织及自然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参与水富招商引资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给予企业、商会、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投资强度大、装备水平高、科技实力强、成长较快,且对水富工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经研究后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扶持。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水富市投促经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