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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供应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公布的基准价或成本地价供地。 (二)对新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对我县税收、就业、出口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贡献的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额超过300万元、解决就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不含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项目 ),除按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外,还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达到总投资额的50﹪ 以上且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部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高新产业及项目、环保产业及项目、来料加工及项目优先供地。电子产业及项目、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及项目、纺织服饰产业及项目等优先供地。 (四)供地原则上按成本地价挂牌出让,待企业交清土地出让金,超过协议地价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后,分批次奖补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入库后次月奖补给企业40%;待项目动工建设后奖补给企业30%;项目竣工后奖补给企业20%;企业投产产生地方税收后再奖补给企业10%。 二、税费政策 依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税费政策和省、州政策执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省、州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三、财政扶持政策 (一)税收奖励。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县缴纳税收,入县级税收收入在50—200万元给予缴纳县级税收总额5﹪的奖励;入县级税收收入200—500万元以下给予缴纳县级税收总额的10﹪的奖励;入县级500—1000万元给予缴纳县级税收总额的20﹪的奖励;入县级税收收入1500—2000万元按缴纳县级税收总额的30﹪进行奖补;入县级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除按缴纳县级总额的30﹪进行奖补外,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执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上述扶持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含非税收入和退税及返还部分。 (二)土地收益扶持。对能改善我县工业结构、能快速拉 动我县经济持续发展并对财政贡献较大的绿色食品加工业、医疗产业,来料加工或者属于国家,省确定的高薪技术产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不含工业园区的,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1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进入园区的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30﹪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2、属于国家级、省级确定的高薪技术项目或非公有制 中小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入工业园区的,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3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进入园区的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属省级以 上高薪技术项目或国际、国内前500名知名企业投资的生产性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4、对改善我县冶金矿产单一工业结构帮助较大、能快速拉动我县经济高速发展和对财政贡献较大的绿色食品加工工业、医药产业、来料加工企业或者属于国家、省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1)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新入园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3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新入园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纯收益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国际、国内前500名知名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可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 (三)贷款贴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武定县鼓励投资的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机械制造、化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的,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我县每年均有相当数额的贷款贴息指标,上级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指标将优先扶持入园企业。 (四)保障房补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规定, 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公租房。由政府给以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各级财政补助后,我县执行500元/平方米。 (五)外贸出口奖励。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外贸发展考核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楚政办通[2011]96号)规定,凡在楚雄州纳税且出口规模没有负增长的企业可享受出口规模奖。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0.05元/美元给以奖励;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0.03元/美元给以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0.02元/美元给以奖励。出口增量奖。工业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轻纺按0.10元/美元给以奖励,其它工业品按0.05元/美元给以奖励。出口税收贡献奖。按企业实际上缴当地税务部门对应出口业务产生的各项税收超过上年上缴基数的部分给以10%的奖励。 (六)工业园区标准产房建设补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10]18号)规定,对可以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省级重点园区和工业强县园区的标准厂房,除享受省财政补助外,州财政给予每平方米40元、多层每平方米60元补助。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州级财政补助;对不能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其他县建设的标准厂房分两个标准给予补助: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层每平方米享受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享受300元补助;1万平方米及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单层每平方米享受15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享受200元补助;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州级财政补助。对2010-2012年各县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奖励。即:省级工业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强县当年每建设1平方米标准厂房,非省级工业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强县当年每建设1平方米标准厂房奖励2元。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带动较为明显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二)实行帮办服务制度。新建项目除环保、安全方面的手续需企业自己办理外,其它手续由项目引进部门帮办;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和建设期间的一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