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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会泽,鼓励商会、项目投资者引进更多的项目落户会泽,根据《中共会泽县委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会发〔201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投资者(包括中央、省属驻会企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税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及限制类项目、房地产开发、水电、风电开发、矿产资源采选及粗加工类项目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招商引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发展以农、林、牧、渔为主的第一产业,加快发展肉类食品加工、核桃深加工、马铃薯加工、渔业养殖加工、辣椒深加工业,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特色保健食品生产、生物制药等项目,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大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产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利用会泽丰富的资源优势,开发食品级、医药级、电子级、半导体级磷化工下游产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引进铅、锌、银、锗、黄金等贵重金属加工项目,发展电子信息产品、玩具、IT制造、服装、鞋类、汽车零配件等劳动密集型项目,加快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培育壮大第二产业。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进入以文化、旅游、商贸、物流、餐饮、酒店等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重点引进会泽古城、大海草山、雨碌大地缝等旅游开发项目,加快发展商贸、物流、餐饮、酒店、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第三章 优惠办法

第七条 土地根据项目预审的实际用地规模和投资强度(不含行政办公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项目配套的采选厂及尾矿库用地),依法进行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待项目主体工程完成80%后,给予100%的扶持奖励。

第八条 税收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和“土地税收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 “两免三减半”:即项目投产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先征后奖”的程序,在项目投产年度起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项目投产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五免五减半”:即项目投产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照“先征后奖”的程序,在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项目投产第6年至第10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及生产过程中,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3年内县级留成部分全免,需上缴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三通”配套工程建设。进入工业园区内的项目,“三通”工程由地方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补助。对到会泽工作且聘期3年以上的产业方面的科技领军人物,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对长期在会泽工作的博导,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  

第四章 招商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已入驻会泽的企业家大力推介会泽、宣传会泽,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对引进企业来会泽投资且已形成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家,在按照《会泽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商会和其他中介组织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适时开展委托招商。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具体委托工作县人民政府实施。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达产(营运)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就医、入学、入托(园)、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评先选优、企业员工培训、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除处理突发性事件和治安、刑事案件,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外,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或乱收费,不得向企业拉赞助、乱摊派。政法部门要为投资者和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投资者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反映。凡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的币种为人民币,凡表述为“以上”数的,均包含本数。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后,对应相应政策享受优惠。

第十八条 引进全省50强以上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轻型工业、劳动密集型、特色农业类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研究决定优惠扶持标准。

第十九条   若本优惠办法与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会泽县委办公室 会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会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